劳保用品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014年7月1日,李某在高唐县职介中心组织的招聘会上,经面试合格后,被某机械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工种为机械加工;工资实行基本工资1200元+计件提成,按月发放。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该工种需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因此,公司向李某发放了二套工作服和手套。经核对考勤和每日生产产品件数,李某7月份应发工资3100元。2014年8月3日,李某发现实际发放工资数额为2800元,便询问公司财务处,得到的答复是:扣发的300元是统一购买劳保用品的费用。劳保用品费用由本人承担,这是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的,近几年来公司一直是这样延续执行的。究竟由谁承担劳保用品的费用呢?带着疑惑,李某到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咨询。
工作人员明确答复:你与公司约定的工资计算办法和发放形式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于劳保用品是否包含在工资总额之内,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作了具体规定。该《解释》“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第5款规定:“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手、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险食品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企业购买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李某根据工作人员的解释和法规规定,及时与公司进行了沟通和协商。最后,公司按规定补发了李某被扣发的劳保用品费用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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