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休息权?

时间:2020-12-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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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息权的含义

休息权是与劳动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是劳动者享有的特定权利。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者在进行劳动后为解除疲劳、恢复正常的劳动能力所必需的权利。休息权是劳动者实现生存权的重要条件。

(2)休息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是通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予以实现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和用人单位的规定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国家不能通过立法或行政措施侵犯公民的休息权,国家通过立法或者行政措施确立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证为劳动者提供休息和休假所必需的设施。

(3)休假制度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及国庆节。休假制度是劳动者根据国家和用人单位规定所享有的暂离工作岗位,保留工资进行休息和休假的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人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法律责任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年休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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