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在旅店喝农药自杀身亡,父母状告商贩卖假药旅店未尽保障义务,法院这样判
小安因为欠下赌债,害怕家人责怪,于是喝下农药“敌草快”自杀身亡。小安的父母将农药的经销商告上法庭,原因是小安喝下的农药是假的,“敌草快”应该是低毒性农药,但这瓶伪劣“敌草快”含有“百草枯”,“百草枯”毒性过强,直接导致了小安的死亡。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2019年2月5日,22岁的小安在网络上购买彩票欠下债务,因害怕家人责怪产生轻生念头,便离家出走入住振兴旅社。入住时振兴旅社未查验、登记其身份证。次日,小安在兴万经营部处购买了瓶体标注为“神锄”敌草快的一瓶农药,后在其入住的振兴旅社205号房间内服用农药自杀。服药后,小安未向他人求救。
2019年2月7日,原告谢某军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大年初一早上离家后一直未归,请求帮助查找。2019年2月8日下午,小安的父亲谢某军在振兴旅社找到小安,并将其送至绵阳市中心医院抢救,同月15日,小安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振兴旅社南侧街面垃圾框内“神锄”敌草快农药瓶内的液体、旅社205室西墙靠南墙床头柜下地面绿色液体擦拭拭子、旅社南侧街面垃圾框内黑色垃圾袋内沾附有绿色物质的卫生纸、2019年2月8日在绵阳市中心医院抽取的小安静脉血中均检出百草枯。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根据送检材料,结合法医病理会诊检验及毒化分析结果,小安死亡原因符合百草枯中毒。
小安的父母将兴万经营部及其名义经营者刘某燕、实际经营者钟某,振兴旅社及其名义经营者赵某义、实际经营者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共同赔偿死者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70%即人民币496,521.67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兴万经营部出售含有百草枯成分的水剂农药的行为,将国家禁止销售的含有百草枯农药出售给受害人,受害人服用后自杀身亡,其经营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系造成损害后果的一部分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振兴旅社在接收小安入住时,未查验、登记、录入其基本身份信息的行为,虽违反了我国关于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一定违法行为,但其违法行为与死者服食农药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小安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农药的用途和毒性,仍然购买并喝下农药,且在喝下后两日内未向他人求救所产生的后果,受害人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综合各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确定兴万经营部承担死者死亡20%的赔偿责任,死者自行承担起死亡责任80%。
小安父母与兴万经营部、钟某不服,提出上诉。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兴万经营部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尽到高度审慎注意义务,出售含有百草枯成分的水剂农药,违反了我国关于农药管理的行政管理规范。但鉴于农药销售者出售农药时无法预知购买者是用于自杀,因此不能苛以其过重的责任。
振兴旅社在接收小安入住时,未依法进行查验、登记、录入小安的基本身份信息,使死者家属未能及时寻获小安,造成了小安延迟抢救的后果,其行为与小安的死亡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兴万农资经营部、钟某,振兴旅社及赵某、张某清对小安的死亡后果各承担10%即.54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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