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4岁女生被性侵后自杀案开庭,奸淫幼女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0-12-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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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14岁女生被性侵后自杀案开庭】12月16日,备受关注的成都市双流区14岁未成年女生小小(化名)遭遇强奸后跳楼事件在双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0日,邱吉林与被害人小小相互添加为QQ好友并进行聊天。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邱吉林林在明知小小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采取金钱利诱、威胁等手段,与其相继发生8次性关系。检方指控,邱吉林除了性侵小小外,还拍摄了小小的裸照,记录了侵犯过程,还将这些裸照和视频两次发送给朋友进行炫耀。检方认定,邱吉林在2019年10月19日性侵小小时,还拍摄了她手机通话记录的页面,其中包括小小母亲和其他亲属的电话号码。

 

检方认为,被告人邱吉林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造成被害人怀孕等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友热评:

1. 取保候审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草,自杀是女孩对现实的彻底失望和无助的最后选择,花一样的年纪就走了。

2. 像这种就应该重判,并罚光家产,配偿受害人,不能让道德的底线被践踏。

3. 这可真真是不知人间有羞耻二字,严惩是必须的。

4. 有的时候看到这种新闻,真的很痛心,我们都有父母,我们也都会是孩子的父母,当自己的孩子身上发生这样的事情,而罪犯依然在享受着一切美好的生活。

5.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种人马上就报。

 

今日学法:刑法对于奸淫幼女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量刑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6条: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97年刑法中其实是有“奸淫幼女罪”这一项罪名的,但2002年3月15日两高下发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确定为强奸罪,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因此,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直接定性为强奸罪,但作为强奸罪中的“从重处罚”情节予以专门规定。

 

具体到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强奸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是这样规定的: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至于如何理解“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这里主要还是参考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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