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开除负责人不认错 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时间:2020-12-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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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开除负责人不认错】吕女士家住重庆渝北区,就职于当地一家培训机构,近日,她向记者反映,自己刚刚怀孕就被公司开除,她认为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公司负责人的态度却十分强硬,坚决要将她开除。培训机构校长表示,吕女士刚生完孩子没多久,第一个孩子现在才四个月,现在又怀孕快两个月了,出了事负责不起。经协调,培训机构根据劳动法赔偿吕女士一个月的工资,并额外赔偿两个月的工资以示慰问和关怀,随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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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负责人表示,之所以辞退吕女士不是因为害怕请假或耽误工作,而是吕女士现在虽然怀孕两个月,但她第一个孩子才四个月。在生下第一个孩子两个月后,再次怀孕,如果真的出什么问题,担不起这个责任。


而且吕女士第一个孩子才四个月,是顺产,对女性的身体伤害其实蛮大的。现在马上就要到寒假了,学校也挺忙的,如果孩子出了什么问题,谁也担不起这个责任。现在希望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对此事进行处理。


网友热议


A:现在经济环境很不好,哪个企业能招孕妇养着,怀孕10个月然后半年产假,过了产假再怀孕再产假又是一年半不能正常干活,一个离开工作岗位三年的人,还能跟上公司的节奏吗?


B:虽然劳动法保护弱者,但是这种接连怀孕的确让公司难以接受,对公司也是不公平,公司毕竟不是慈善机构,只能说这个女职工太不懂留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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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也不是不同情女士的遭遇,但公司的无情,也没突破底线。所以类似情况,按规矩办事就得。也没啥周旋的余地。


D:怎么说呢,怀孕之后可以工作到产前一个月,休三个月产假,实际上也就缺4个月。企业损失不算大,顶多白付4个月社保。但是接连来两次,并且一怀孕就请假,那是谁家企业也受不了的。。。


E:我觉得校长首先就说明了。第一,没有给她安排过分的工作,第二,也同意了她的请假。只能说学校比较倒霉吧,万一她真的出了什么事,学校肯定要负责任的,这样想校长真的也很无奈。


法律延伸阅读: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女职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女职工三期是指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 由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具有特殊的生理特征,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得怀孕作为合同的条款写入劳动合同,或者在女职工怀孕后借故将其辞退,或者以合同到期为名终止双方的合同,这些行为实际上是限制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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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女职工作为劳动者群体中的众多分子,其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在该期限内,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将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的女职工的合同期限顺延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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