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冲冠一怒为“佳人”寻衅滋事不可取

时间:2020-12-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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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英雄救美”常被传为佳话,现实生活中能为女孩挺身而出的男孩,也常能赢得芳心、收获赞赏。但面对危险的勇敢担当,绝不是无事生非强出头,后者面临的非但不是赞许,更可能是牢狱之灾。

案情回顾
20多岁的陈某是某KTV的工作人员,平日交友广泛,但脾气比较急。2019年1月,陈某约着女性朋友李某等5人前往经常去的餐厅聚餐。吃饭期间,隔壁桌一男子在起身时不小心将李某放在两桌隔板上的气球碰到李某身上,李某很不高兴地与该男子争吵了一句。

陈某见状,仗着酒劲正盛,与隔壁桌的男子吵嚷起来,并绕到该男子身边质问,被李某等人拦下。没想到,正在气头上的陈某突然从兜里掏出一把弹簧刀,挥舞着冲向隔壁桌男子。与隔壁桌男子同行的几人一起将陈某控制住,将其手里的刀夺下,期间,一名年轻男子在夺刀过程中手部虎口处受伤。

待陈某冷静下来后,发现对方男子已报警,自己的朋友李某等人也生气离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陈某带走。2019年2月,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丰台检察院批准逮捕。
近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

检察官提示
恃强耍横不是君子行为,更不是取悦他人、赢得尊重的正确方式,持刀辱骂、恐吓他人,即使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承担法律后果。在日常生活中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理性解决问题,而非诉诸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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