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拟明确冒名顶替入学法律责任 冒名顶替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时间:2021-01-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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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拟明确冒名顶替入学法律责任】针对社会关切,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教育法修正草案拟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或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已取得学位学历证书的将被撤销;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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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教育法修正草案着眼解决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修正草案将第七十七条中的“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同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修正草案增加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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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同时增加规定,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网友热议


A:这个法律判定的惩罚还是太轻了啊,冒名顶替毕竟影响到了人家的命运,人家十多年的辛苦怎么算,未来的生活机遇怎么算,单单的只是让冒名的人不能参加考试,影响不大吧,人家都冒名顶替了还在乎这三年不考试。。。。再说了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一说而已,没有明确的规定,罚不罚谁知道呢?


B:关键是对过去冒名者的处理,及如何补偿被冒名者的损失!现在上个大学不太难了,况且毕业也不是“国家干部”了。以前可是包分配,铁饭碗呵!


C:现在会有冒名顶替的?那已经通过冒名顶替上大学,过得十分滋润,并且已经退休的人,怎么办?我好像看过一个报道,好久以前的了,后来是当了老师还是公务员来着?算起来,那个人应该退休了都,善恶涉及子孙吗?


D:不仅得明令禁止加大力度,也得继续彻查已经冒用别人的人,别替用的是那个人的一生啊!


E:建议增加冒名顶替人要对被冒名顶替者进行经济赔偿,而且必须是惩罚性的巨额赔偿,一生换一生!


法律延伸阅读:冒名顶替行为的法律责任


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错位的人生,十年寒窗苦读的努力付之东流,对于一个人的打击该有多大,除了近几年爆出来的案件,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案例还有多少不可知,但是对于被他人冒名顶替的人生却不可能回来。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此项罪名,但是对于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行为有相关的法规。那么,冒名顶替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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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冒名顶替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都需要使用被顶替者的姓名和身份,由此其往往可能需要伪造、变造身份证等能够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伪造国家公文和证件罪


冒名顶替者为达到顶替的目的,可能伪造、篡改录取通知书或其他国家公文或证件的,该行为可能触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行贿罪


冒名顶替者在实施冒名顶替行为时往往需要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协助,如果在此过程中,其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财物以达到谋求顶替目的,其将因此行为触犯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4 受贿罪


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在冒名顶替事件中向顶替者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将因此触犯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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