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期限是多长?民法典担保制度的体系构成是什么?
保证期间是保证担保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如果你在与他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期间约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一直到债务人将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那你需要注意了,这样约定,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一、民法典担保期限是多长?
对于保证期间的问题,《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对于没约定保证期间、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民法典》的规定和《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区别就在于当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而按照《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6个月的时间一晃就过去了,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证人“脱保”了。
二、民法典担保制度的体系构成是什么?
体系构成: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制度
1.合同编:通则分编(违约责任章中的定金部分)
典型合同分编(保证合同章)
2.物权编:
担保物权分编(抵押权章、质权章、留置权章)
两者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章—担保关系的一般规则
理解:对保证人权利保护体系作了重大修改,如规定了保证人的清偿承受权等,通过规则完善进一步实现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非典型担保制度(已典型化为其他交易)
1.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保理合同章)
2.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买卖合同章—所有权保留)
3.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融资租赁合同章)
适用关系:部分准用典型担保规则
非典型担保制度(尚未典型化的交易)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理解适用:1.承认了各类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在债法上的效力
2.结合第十条、第二百零八条承认担保物权效力
a.满足公示要件
理解适用:公示是创设担保物权的前提。公示手段的进步为担保物权发展带来技术上的可能性。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将所有类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权都在该系统中登记,如此,区分具体的担保物权种类就不那么重要了。
b.经由习惯法创设新类型物权
说明:基于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应由“法律”规定,但由此而带来的僵化和落后不可忽视。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就成了必然的趋势,借助民法典第十条,可将“法律”扩大解释到包括习惯法在内。
担保物权的这一重大革新具有显著的实践价值。非典型担保中的典型交易,如保理、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买卖等,均可部分准用典型担保规则。同时,第三百八十八条带来了一些政策上的利好,为新形势下金融创新提供了可能,如流动性支持、让与担保、浮动质押、股票回购式质押等,这些交易都可以纳入担保合同规则的调整范畴,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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