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例网络伤医寻衅滋事案宣判,网络谣言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素有哪些?

时间:2021-03-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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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首例网络伤医寻衅滋事案宣判】因在就诊过程中与医院发生纠纷,一男子竟失去理智,长时间持续利用网络散播谣言,恶意中伤医院及医务人员,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网民的负面评价。这起由思明区检察院起诉的全市首例网络伤医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该男子伍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思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网友热评:

1.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种造谣必须处理。

2. 不信谣不传谣,遇到造谣,恶意诽谤的直接举报。

3. 通过这件事,可以给大家一个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说话也要负责任的!

4.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因为躲在网线背后就为所欲为。

5. 好多年前看过当时以为是真的。

 

法律知识:网络谣言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素有哪些?

 

(一)主体要素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便是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犯罪,它仍旧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但其中人与人的交流是真实的,这一点和人与机器的交流以及人与电脑程序的交流相区别。

 

(二)主观要素

 

所谓主观违法要素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的要素。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并未规定法定的主观违法要素,但是历史地看寻衅滋事罪发展过程就不难得出结论,构成本罪是需要出于“特定目的”的,这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三)行为要素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活动是人的有意识行为,若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就符合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具有一定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就可以认定为犯罪。

 

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一样,不能不存在秩序,网络空间的秩序还会对现实空间的秩序产生影响。不管是出于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本身的目的,还是出于避免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成为现实空间秩序混乱根源的目的,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进行惩治并非是公权力的恣意而为,而是阻止犯罪,促进社会治理的应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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