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时间:2021-04-10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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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网络侵权是都快接近“原告就原告”管辖原则了,这样反而给法院大量带来立案压力。 个人认为,知识产权的进步是国家的进步,是民族重视创新的体现。若个人脑力结晶都难以受保护,谁还想创新。一个只会剽窃不求改进和创新的民族是很难稳步发展。 法律贵在定分止争。比起案件的冗多,从长远看,的确是促进个人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谁都想维权成本低一点,谁都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充分受保护。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更是不断推动法治进步,鼓励大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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