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老号瑞蚨祥的创始人到底是谁?
提及瑞蚨祥,
想必大家都不陌生,
瑞蚨祥创建于清代,
被誉为京城绸布业“八大祥”之首,
曾号称天下第一绸缎庄,
至今已有上百年历史。
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第一面红旗
就出自“瑞蚨祥”。
“瑞蚨祥”——高级定制的中国领导品牌,1862年(清同治元年)创建于济南,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丝绸第一品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消费者信赖的著名品牌”等多项殊荣。
瑞蚨祥的经营范围:绸缎、呢绒、棉布、皮货、化纤、民族服装服饰等。近几年来,瑞蚨祥已有了自己的品牌,以神话中形似蝉蝗一对母子“蚨”为图案,申报注册了自己的标识,加工制作体现东方女性和中国丝绸特有风韵美的多款式的“瑞蚨祥”牌民族服装。
瑞蚨祥 王府井店
除了布匹、成衣外还提供旗袍定制和现场制作蚕丝被。
瑞蚨祥创始人是孟传珊(字鸿升),是孟子的后裔,济南府章丘县旧军镇(今济南市章丘区刁镇)人。他以经营土布开始,字号为瑞蚨祥。就到上海、青岛、天津等地设立连锁店,经营规模逐渐扩大,经营品种也日益增多,增加了绫罗绸缎、皮货等高档商品。
1876年当时年仅25岁的瑞蚨祥掌门人孟雒川把目光投向了京城最繁华的商业区——大栅栏,在清光绪初年,由孟觐侯在前门外鲜鱼口内抄手胡同租房设庄,批发大捻布。
清光绪十九年(1893)以后,洋布大量涌入中国,孟觐侯向孟洛川建议,开设布店,孟洛川出资八万两银在大栅栏买到铺面房,成立北京瑞蚨祥绸布店。
到清末民国初年,瑞蚨祥已成为北京最大的绸布店。拥有五个字号,即东鸿记茶庄,瑞蚨祥总店 (也称东号),鸿记皮货店,西鸿记茶庄,西鸿记绸布庙(也称西号),均位于大栅栏街内。
1900年,瑞蚨祥毁于义和团的洗劫,不久重建开业。恢复以后的瑞蚨祥仍然以货品纯正、花色新颖著称。现瑞蚨祥仍自行设计花样,派专人选厂家“定产品”,并绣明“瑞蚨祥鸿记”字样。其优良的布匹、绸缎仍为海内外游客所称道。其开办的“传统服装服饰展”也是文商结合的典范。
新中国成立后,瑞蚨祥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代。1958年,人民政府调整商业网点,将院西大街瑞蚨祥并入了今泉城路隆祥布店;将经二路260号隆祥西记布店并入瑞蚨祥。这样既保证了市场网点,又保留了名牌老店,瑞蚨祥成为国营纺织品零售骨干企业之一。
如今的“瑞蚨祥”
早已成为中华老字号。
但中华老字号也遇到了难题。
比如说:“瑞蚨祥”创始人的后人
与“瑞蚨祥”传承者之间就产生了纠葛。
“瑞蚨祥”的传承者—北京瑞蚨祥绸布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瑞蚨祥公司)分别在服装定制等服务与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有“瑞蚨祥”与“瑞蚨祥創始人”的商标。处于对企业发展和中华老字号的保护。在其“瑞蚨祥”商标的基础上申请注册“瑞蚨祥創始人”商标。
但“瑞蚨祥”创始人的后人却不同意了,创始人后人孟钢认为:北京瑞蚨祥公司既非“瑞蚨祥”字号的创始人,又与“瑞蚨祥”实际创始人孟传珊毫无关联,其注册“瑞蚨祥創始人”商标具有欺骗性。由此,双方争执不下,展开了激烈的纷争。
谁才是“创始人”?
其实自1862年开始,在不同时代下就出现了众多“瑞蚨祥”字号、商标的使用者。1893年北京瑞蚨祥缎店(北京瑞蚨祥公司前身)开设,孟钢为其创始人第六代后人。随后瑞蚨祥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瑞蚨祥”字号、商标的使用者大量增加,所涉地域广泛。
在2015年北京瑞蚨祥公司提交了第17897308号、第17897309号“瑞蚨祥創始人”商标(涉案商标),后经异议程序分别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纺织品精加工、服装制作等第40类服务与服装、鞋等第25类商品上。
但在2018年7月,孟钢针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孟传珊为“瑞蚨祥”创始人的相关史料记载及孟钢与“瑞蚨祥”创始人的关系证明,据此主张“瑞蚨祥創始人”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即创立“瑞蚨祥”的人,而北京瑞蚨祥公司既非“瑞蚨祥”创始人,又与“瑞蚨祥”实际创始人孟传珊毫无关联,仅为“瑞蚨祥”在全国的诸多分支之一,不能代表其他分支机构,涉案商标的注册具有极强的欺骗性,极易误导公众。
对此,北京瑞蚨祥公司辩称,孟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瑞蚨祥”的创始人,两件涉案商标分别是其在先已注册的第775228号“瑞蚨祥”商标与第1101382号、第4304703号“瑞蚨祥”商标的补充注册。
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涉案商标“瑞蚨祥創始人”从含义上明确指向“瑞蚨祥”的创立者,而北京瑞蚨祥公司并非“瑞蚨祥”的创始人,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易使消费者对相关服务与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但北京瑞蚨祥公司不服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驳回了北京瑞蚨祥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瑞蚨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样认定北京瑞蚨祥公司并非“瑞蚨祥”的创始人,涉案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泓翎集团分析
我国商标法规定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所使用文字、图形等掩盖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相,使得公众对服务或商品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
而判断一件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是否带有欺骗性时,应根据标志本身及其构成要素的具体表达方式、整体含义等因素判断其是否超出了合理的界限,而如何划定合理的界限则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知识能力出发进行考量。
如果一件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确实存在掩盖真相的成份,而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足以引入误解,则应认定其属于带有欺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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