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的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的机关要根据具体处罚你的机关而定,一般是该机关所在的人民政府,或者该机关的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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