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报动物疫情法律责任

迟报动物疫情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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