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厕所产子误以为是死婴丢弃获刑,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时间:2021-09-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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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厕所产子误以为是死婴丢弃获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17岁女子冯青青(化名)因不想家人知道自己怀孕,在出租房厕所内产下一名男婴后,误以为是死婴,没有对男婴采取抢救措施。次日凌晨,女子将装男婴及胎盘的塑料袋丢弃至垃圾桶。近日,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冯青青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女子厕所产子误以为是死婴丢弃获刑640.jpg

网友热评:

1. 发生这样的事情,应该追责男女双方的责任,为什么单方面给女方定罪呢,难道男方没错吗?

2. 女孩子要自爱,触碰了底线使自己身体和心灵都会受伤害。

3. 不否认女孩子要洁身自好 但也请男孩子的父母管教好自己的孩子。

4. 女孩才17岁,未成年,父母还是有监护责任的,一个小姑娘怀孕了身边就没个朋友什么的吗,年轻不懂事有了这样的经历,将来长大了多少还是会有影响的。

5. 还是希望社会加大性教育,还有多一些宽容,避免同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今日学法: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要构成本罪,必须要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在主观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

 

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般情况下,犯本罪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于“情节较轻”这一点,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行为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行为人相关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过失行为的目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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