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申请延长产假被解雇,法院:违法!

时间:2024-09-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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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向公司申请延长产假,公司不仅不批准,还以未及时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公司清算报告范本450.jpg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回顾

 

小张是南昌某房地产公司员工,2021年11月8日,向公司申请休产假至2022年2月13日,共计98天,公司予以批准。

 

2022年2月8日,小张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延长产假90天,公司未批准,小张回复将在休完法律规定的188天产假后返岗工作。

 

2022年2月11日,该公司通知小张于2022年2月14日返岗。后因小张未返岗,该公司以小张旷工为由,通知小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2月18日解除。

 

小张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南昌某房地产公司向小张支付生育保险报销费用4133.24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0000元。南昌某房地产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故诉至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女职工生育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休产假权利及享有相应的产假待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

 

根据上述规定,小张依法可享受的产假共计为188天,故小张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休假期满前申请延长产假90天符合法律规定,小张亦明确回复南昌某房地产公司将休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188天后返岗工作。

 

南昌某房地产公司对小张合法享有的延长产假未予批准,违反法律规定,其以小张在延长产假期间未到岗属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小张支付赔偿金。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南昌某房地产公司向被告小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391.8元及生育保险报销费用4133.24元。

 

南昌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判,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产假制度是保护生育女职工的重要制度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休产假的权利及享有的产假待遇。

来源:南昌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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