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1.因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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