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病人隔离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拒绝隔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正严重影响着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传染病防治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近日,多地出现境外返回人员居家隔离引发疫情传播的消息,很多群众对境外返回人员的隔离情况很是担忧,所以才去隔离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疫情防控中病人隔离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拒绝隔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机构对患者或疑似患者采取隔离措施的法律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医学处置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可以适用前述规定采取隔离措施。
疫情防控中拒绝隔离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层面分析,对于拒绝隔离,构成犯罪的人员,可以以下三种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从管控工作角度来讲,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是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来讲,如果拒不隔离或擅自离开隔离场所乱走动,则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是如果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因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会面临很严厉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拒绝接受隔离,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拒接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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