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埭车祸司机系逃逸途中再肇事,肇事逃逸中二次肇事如何判刑?

时间:2020-04-01 20:31:5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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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埭车祸司机系逃逸途中再肇事交通事故比较频发,现在车主们越来越注重安全行驶,但是有时候会遇到飞来横祸。3月31日,江苏苏州。相城区黄埭镇一高速行驶白色轿车连撞多车,现场惨烈。警方通报称肇事男子为台湾籍,系先与路边停靠车辆相撞,在逃逸过程中连环追尾前方2车,致4车相撞,1人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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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评:

1.肇事司机居然还完好无损,祸害了别人,真是倒霉,真实祸害人间。

2.这速度太快了,影响太恶劣了,必须重判。

3.不幸中的万幸是没有伤到行人,被撞车辆的司机很无辜。

4.这是开了多少迈,不管是哪里人违法就是违法。

5.视频第一遍我都没反应过来发生了什么,一阵风一样的就过去了

 

今日学法:

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作为肇事的一方需要留在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对事故作出处理,降低造成的损失。肇事逃逸行为属于加重处罚行为,但有的肇事者因为害怕承担事故责任,于是就选择了逃逸。但是逃逸过程中又二次肇事该怎么判刑?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第二次违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另一独立的交通肇事罪,但不应与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罚,而应依照刑法第133条中第二个量刑档次量刑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亡伤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其后一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前后两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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