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瞒报个人行程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时间:2020-04-14 20:05: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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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断疫情大规模传染爆发的措施中有一条特别重要,就是尽量不去疫情的重灾区,为此全国各地都采取了封城封村的措施,特别是在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我们国家又开始重点防控境外输入的病例,但是总有人心存侥幸,不但不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还隐瞒自己的行踪,造成周围人群的打规模感染。近日,郑州市的郭某因为隐瞒自己出国的行踪,因而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疫情防控期间瞒报个人行程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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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瞒报个人行程的法律责任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则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依据:


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强调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因此,公安机关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期间刻意隐瞒个人行程及病症的人员进行立案侦查,符合该《通知》的要求。而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采取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进行立案侦查也有章可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规定,而新型冠状病毒的携带者刻意隐瞒自身行程及病症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其他方法”是与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危险性相当的行为,且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属于具体危险犯,要求行为的危险性更具有紧迫性,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更具有直接性。截止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每天的确诊人数依然居高不下,而人传人作为新型冠状病毒主要的传播方式,一旦无法对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进行有效控制,将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危害。就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而言,如果其刻意隐瞒自身行程及病症,在客观上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并且具有一触即发的危险性,一旦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失去控制,任由其自由的游走有于社会各处,将会危及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将会导致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功亏一篑。因此,将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隐瞒自身行程及发热病症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方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合理的责罚。


第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与2003年的SARS病毒(俗称非典)疫情非常相似,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传播更加快速和严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也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管制措施。在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结合该《解释》,新型冠状病毒同样作为一种突发性传染病疫情,其携带者隐瞒自身行程及发热病症的行为,将会对国家及地区疾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后果,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受损,进一步扩大病毒疫情的传染范围。因此,一旦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隐瞒自身行程及病症,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是有效防控疫情的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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