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四个?

时间:2020-05-19 14:12:5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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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在行医过程当中,虽然说这其中有着专业性非常强的要求,但如今的医疗机构受到国家各种法律制度的监督,而且公民本身对于医疗侵权的这种事情已经越来越关注。当患者在治疗过程当中发生了一些不可料想的后果,患者都可以通过相关的证据来举证医疗侵权。而且首先要搞清楚的一个问题就是,在我国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几件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在我国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几件?


一、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因非法行医的行为人不具备订立医疗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这种民事责任性质,不应理解为违约责任,而应理解为侵权责任,可依照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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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


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同时也考虑因过错的医疗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符合专业的标准,应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


三、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过错的医疗行为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致死、致残或给患者造成不必要机体组织损伤等。


四、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


因医疗行为本身具有损害性特点,病员本身既存的病理性改变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可能也有一定的作用,患者现存的损害后果往往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即所谓的多因一果。在分析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既存疾病在损害后果的作用力时,不能忽视患者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作用力。所谓的损伤参与度是指损伤、既存疾病与现存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采用定量比例制的方法来判断、确定责任的划分与承担。


总体来说,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包括4要件。这四个要件又分别是指,医院的某些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了相关损失,而且相互之间是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的,并且是因为医院或者当中的某一位护士,医生等的一些行为而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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