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跨性别平等就业权案二审 平等就业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国内首例跨性别平等就业权案二审】毛主席曾经说过:妇女也顶半边天。我国的法律也规定了不得以性别为借口对劳动者进行歧视。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平等就业权诉讼的案件,因为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引起了众多的关注。
案件详情:
原告当事人马敏(化名)在2018年做了性别重置手术,成为了一名跨性别者,在工作几个月后,2019年的2月份,原来工作单位以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马敏认为自己之所以被开除是因为公司对其跨性别身份的歧视,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9年8月,她在律师帮助下提起平等就业权诉讼,要求公司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并公开道歉。该案是2018年12月最高法发布“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以来,第一起以该案由立案的跨性别平等就业权纠纷。
今年1月,法院一审认为公司有正当理由,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随后她提起上诉。
5月28日下午,该案二审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律延伸阅读:平等就业权的司法解释
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是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具体是指女性享有与男性同样的就业机会、就业条件和劳动待遇。
平等就业权主要包含:
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
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
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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