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可否并存 ?民事赔偿有期限吗

时间:2020-06-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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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可否并存?民事赔偿有期限吗?

2014年8月4日晚,某钢铁公司职工李林在厂区被本公司与隔壁农药公司分界的围墙砸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李林父亲李保与钢铁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该次工伤事故赔偿金为556404元,由当地工伤保险中心支付。听说工伤保险可以与民事赔偿并存,2014年12月17日,李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钢铁公司和农药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共计37989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倒塌的围墙系钢铁公司和农药公司的分界墙,由二者共同管理和使用。该案本应适用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由钢铁公司和农药公司在造成的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过,由于工伤赔偿的金额已填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未判决钢铁公司和农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可否并存?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理论上存在“选择说”“替代说”“兼得说”与“补充说”。根据“选择说”,受害人只能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之中二择其一;而“替代说”则认为,应以工伤保险赔偿完全取代民事赔偿;另据“兼得说”,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而“补充说”则认为,受害人可以先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然后就其差额部分主张民事赔偿。其中,“兼得说”违反“填补损害”原则,使得受害人额外获利,显然不可取。因此,“选择说”“替代说”与“补充说”均具有适用可能性。
具体到本案,李保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为379897元,而工伤保险赔偿为556404元。工伤保险赔偿金超过了民事赔偿请求数额。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填补了实际损害,受害人的近亲属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法院否认。由此可见,法院采纳了“替代说”,因为工伤保险赔偿完全覆盖了民事赔偿。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替代说”具有毋庸置疑的合理性。假设受害人李林的近亲属李保所主张的工伤保险金额并不能填补实际损害,例如,工伤保险赔偿金为379897元,而实际损害为556404元,则显然不能免除钢铁公司和农药公司的民事责任。此时,适用“补充说”更为合理。李保仍可就差额部分向钢铁公司和农药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有观点认为,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区分侵权人为雇主抑或第三人。如果侵权人为雇主,则应采取“替代说”,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只能主张工伤保险;如果侵权人为第三人,则应采取“选择说”,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选择主张工伤保险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本案属于共同侵权,侵权人既包括雇主又包括第三人,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结合。这种特殊情况决定了后续的损害分担的区分处理。申言之,即使在工伤保险金额能够填补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农药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由于这种责任份额已经通过工伤保险中心支付,工伤保险中心可以对农药公司行使部分追偿权,以避免出现农药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却享受“豁免”的现象。由于钢铁公司支付了保险金,所以工伤保险中心对其不享有追偿权。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地替代民事赔偿,在特定情况下二者可以并存。具体而言,需要根据工伤保险赔偿能否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害,进而决定应否给予民事赔偿。本案中,农药公司不能因为受害人近亲属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而免责,即如果工伤保险中心起诉要求农药公司支付相应的数额,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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