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时隐瞒怀孕事实,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0-06-10 18:46: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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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者的怀孕、生育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没有告知隐私的法定义务,隐瞒怀孕、生育状况并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能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词:怀孕/生育/隐瞒怀孕/隐瞒生育/欺诈/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
李女士自2018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前台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月工资为4000元/月。2018年5月1日,公司以李女士入职前隐瞒已怀孕的事实、在职期间提供虚假身体检查报告为由,作出立即辞退李女士的处分。李女士认为公司滥用企业强势地位恣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评析】
隐瞒生育状况并不构成劳动法上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劳动法强调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对劳动者能力胜任的要求以及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岗位证明证书及资质证明。而对于劳动者是否怀孕这项内容,并不属于此要求的范围。
2、对于员工是否怀孕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员工并没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不能以此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且,用人单位也没有在任职要求中说明怀孕妇女不适合本岗位的要求。
3、劳动者人在职期间并无提供身体检查报告的法定义务,也无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隐瞒怀孕事实并不属于欺诈行为,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结果】
徐惠律师代理李女士处理了本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双方辩论,最后在仲裁员的调解下,双方对于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调解结案。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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