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时,应以哪个为准?

时间:2020-06-10 18:47: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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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报酬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额、工资结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
但在实践中,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缔约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规避责任,往往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较低的数额作为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在计算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标准时,用人单位往往主张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以减少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此,若劳动者能举证证明双方实际执行的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认定双方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协商一致变更了劳动合同关于工资标准的约定,应当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工资标准为准。且在计算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都应以实际执行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劳动者可提交工资条、银行工资账户的支付记录等证据来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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