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医疗补助费吗?

时间:2020-06-10 18:47:5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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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劳动者属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二是劳动者的医疗期已经届满;
三是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
四是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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