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万 你敢不敢拒绝公司加班要求?
扬州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万,法官:紧急任务要求加班须服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禁好奇判决文书是依据哪条法规予以判决的?
另外,本案还存有几个疑问未解决:首先,这两人工作内容是产品检验,是一项常规工作,什么情况下常规工作成了紧急情况?劳动手册里有定义何为“紧急情况”吗?员工入职时是否知晓并同意?
其次,根据报道是当天最后时刻才开始赶工,公司和甲方没有任何沟通吗?到底是这两个人最后时刻拒绝加班造成了损失,还是这本身就是沟通不善、管理欠佳造成的结果?
最后,法院是否对“紧急情况”进行解释,是否对公司要求加班必要服从的标准进行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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