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妻子对外举债,离婚时债务如何分割?

时间:2020-06-20 19:50: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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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曹先生与郭女士于2005年登记结婚,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于2012年8月份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清收偿还。在婚姻存续期间,曹先生于2009年想开办公司,但是由于没有过多的周转资金,于是曹先生向钱先生借款10万元,并于当日向钱先生出具借条,借条写明:今欠钱某某人民币10万元整。此后,由于曹先生的公司经营不善,一直没有钱还给钱先生,后经钱先生催要,无奈之下,曹先生于2011年年尾向钱先生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该计划载明:曹某某欠钱某某人民币10万整,定于2012年年底还清。如果不还,钱某某起诉曹某某,一切后果由曹某某承担。后来欠款到期后,曹先生没有按时还款,钱先生索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曹先生与郭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曹先生与郭小姐共同偿还这笔债务。郭小姐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找到了深圳婚姻律师文律师,委托其代理这起案件。
  【法庭辩论】
  文律师分析: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应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如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然而在本案中,此笔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不符合此种情况。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话,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本案所涉债务系曹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向钱先生借钱所形成的债务,但是曹先生在向钱先生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中已明确载明:如果不还,钱某某起诉曹某某,一切后果由曹某某承担。由此可以证明此债务为曹先生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对此没有提出任何疑问。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据此,该债务应当按照上述的规定认定为曹先生的个人债务。且郭小姐与曹先生已于2012年8月份离婚,双方亦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清收偿还。故郭小姐对上述债务不应当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
  【判决结果】
  判决由曹某某向钱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郭某某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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