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无所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换言之,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之后,无法查阅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因此,不少辩护人认为律师和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无所作为”,并认为除了简单的会见和被动地等之外,只能等到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之后才能正式开展工作。
但笔者及众多刑事律师的经验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即,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享有会见当事人、向办案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辩护意见等权利。
因此,如何充分利用上述权利才是关键。笔者认为,侦查阶段不仅不能“被动挨打”“坐以待毙”,而且还要依法学会“防守反击”,力争案件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在无法查阅卷宗的情况下,辩护人也能通过有效会见、向当事人及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外围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取保候审等方式进行有效辩护。
为什么说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也能进行有效辩护?以笔者经办的XXX涉嫌合同诈骗罪不予批捕一案为例(不少律师也有这方面的成功经验)。
首先,刑事会见是一门大学问,辩护人在侦查阶段通过有效会见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笔者是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的,通过有效会见当事人了解到本案的客观事实,包括本案的案发原因、当事人与报案方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当事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哪些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经济状况及其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是否有实际履行的能力、当事人如何处置对方投入的资金、涉案资金的用途和去向、在合同双方遭受损失后,当事人积极寻求解决方法还是持消极逃避的态度等等。
虽然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查看办案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但笔者通过会见可以了解办案机关对其讯问情况,从而预知办案机关目前可能掌握的证据材料和证据事实,掌握到了什么程度?并了解到办案机关的侦查动向、办案思路。笔者通过分析比对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事实,也就掌握了XXX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案情。在掌握了基本案情之后,笔者还对XXX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
具体包括:1.直接告知其依法可以享受的诉讼权利、如何依法学会自我保护(这是很多辩护人容易忽略的重要问题):在面对办案机关的讯问时,与本案有关的,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回答一定要简单明了,直奔主题,避免言多有失;对其不利的问题,如果能作出合理解释就一定要作出合理解释,这可能会成为后续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有利辩点;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告知其在办案机关没有问到对自己有利的无罪、罪轻等问题时,自己可以主动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材料要求侦查机关去调查。
3.告知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时,一定要仔细核对讯问笔录,重点核对讯问笔录是否详细记载对他不利和有利的事实。不利方面的事实,是否记载了自己的合理解释。只有当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详细全面又与自己所说的一致时,才能签字确认;不一致的地方(尤其对自己不利或有利的情节)有要求修改和补充的权利,否则可以拒绝签字。这一点很重要,是依法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嫌疑人、被告人只看一眼甚至不看笔录就签字了,最后在法庭上发现自己签字的笔录与自己当时所说的不一致,这不一致的地方刚好对自己不利;而作为成年人,法官通常会认为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应对自己的签字内容负责,若没有客观性很强的物证、书证或证实是刑讯逼供罪所取得,则很难推翻自己已签字的笔录。
4.告知其对办案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向其出示的义务,如不服鉴定意见的,提出相关理由,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5.告知其如何识别、应对部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供和其他让嫌疑人进入“陷阱”的非法手段。如果相关人员存在通过以上手段进行非法取证的情况,应当记住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供或其他让其进入“陷阱”的非法手段的审讯时间、审讯地点、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审讯内容、审讯次数等关键细节,以利于后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6.在侦查阶段,如果当事人认为还存在对其本人定罪量刑有利的证据材料而办案机关没有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申请办案机关收集、调取。
其次,辩护人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等。在XXX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中,笔者在了解案情、告知权利义务之后,对案件进行了初步法律分析,并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具体包括所涉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量刑档次;涉罪法律条文的规定和理解;自首、立功、坦白、从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积极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有关法律规定;“认罪从宽”制度、刑事诉讼程序、适用证据规则的具体运用;刑事实体法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和理解;办案机关指控合同诈骗罪成立还需收集哪些证据材料;办案机关将在30天内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请批准逮捕以及当事人问到的其他问题等。
除此之外,笔者还分别向XX市公安局(法制处)和XX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出具了近万字的《建议对被控诈合同骗罪一案嫌疑人XXX不予提请批准逮捕之法律意见书》和《请求对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嫌疑人X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之法律意见书》。上述两份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述了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辩护人对本案的法律分析意见,并提出本案属于普通合同纠纷的核心要点。
最后,在出具近万字法律意见书的同时,笔者还出具了《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和《请求对X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书》。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会见、提供法律咨询、提交法律意见书、收集调查证据、申请取保候审等操作以后,检察院在刑事拘留37天内对XXX作出了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决定,当事人得以取保候审。
如果按照通常的说法,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无所作为,象征性地会见当事人和被动地去等的话。办案机关囿于打击犯罪、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在没有人提出异议和相反意见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往往会忽略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并倾向于收集、落实对当事人有罪的、不利的证据材料。在这种情况下,该案99%的可能性会出现对当事人不利的局面,加之当事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上亿),最终会导致当事人面临1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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