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房屋独归长子律师助其他继承人胜诉

时间:2020-06-16 20:29: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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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律师代理各原告起诉被告大哥继承,一审判决胜诉。各原告与被告大哥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诉争房屋坐落在河北区金田道金狮家园4号楼22门401号,系双方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原权利人登记在母亲名下。
2006年9月9日,父亲去世;2016年3月18日,母亲去世。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提出继承房屋,被告大哥出示房产证,提出房屋在父亲去世后已经由母亲出售给自己,现登记在自己名下,所以不同意继承。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表示,本诉之前,律师曾代理原告提起确权之诉,即房屋相应份额属于遗产,该案件经两审终审判决我方胜诉,判决确认房屋份额的7/16属于父亲留下的遗产。律师随即接受委托提起继承之诉。
在本次诉讼中,被告主张各原告中有三人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并提供录音资料和书面材料。庭审时,律师仔细收听录音,详细核对书面材料,发现其中多处瑕疵。例如书面放弃声明的字体、内容完全一致,只是落款处签名不同。
安刚律师提示各原告要态度鲜明地表达继承与否的立场,其次要向法庭陈述父母生前如何尽赡养义务,表明主张继承的事实与理由。律师阐明法律意见,希望法庭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各原告平均继承房屋份额。
在调解时,律师尽了最大努力,建议兄弟姐妹妥善解决纠纷,即使分割房屋也不能阻断亲情,但是由于各方差距较大而未果。最终法庭依法判决各原告大获全胜。
律师提示:1、被继承人去世如无遗嘱、遗赠,一般由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遗产;2、继承人如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3、父母一方去世后,配偶只能处分自己享有的房屋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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