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已有工作安排不服从调度,是否可以被解雇?

时间:2020-06-16 20:31: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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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6年12月的一个晚上,危险品运输公司驾驶员桑某请假。由于担心影响第二天的运输任务,当晚,调度员就桑某次日的工作安排问题致电驾驶员李某,通知其调班顶替桑某的空缺,李某以自己第二天已有工作安排为由予以拒绝。第二天,李某仍从事自己的原工作,桑某也赶回岗位上班,完成了运输任务。
几天后,运输公司发布处理公告,以李某拒不服从工作调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业务造成极大影响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他提出,当时他的工作排班表中已经有安排,调度员又安排其他工作,他无法同时完成;桑某实际上也上班了,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处理违法。
为此,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运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运输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过失性辞退)的情形。本案中,该公司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引用的就是该条中的相应情形,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
但适用这一法条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布。
其次,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客观存在,并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严重”的认定,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以及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程度为准。例如,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等。
最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案中,李某在有正常任务的情形下,无法同时完成调度员安排的其他任务,因此不属于不服从管理,不能视为违反规章制度。此外,当日李某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桑某也正常到岗上班,运输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业务受到极大影响。
故法院认定运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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