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试用三个月后突然被辞退合理吗?

时间:2020-06-23 16:23: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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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现在快到三个月试用期了,公司突然跟我说不符合公司要求要辞退我,并只结算当月工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回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虽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仍需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规定具体、明确、合理的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将导致败诉风险。
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的前提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里面有一个“被证明”,而不是“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既然要证明,自然证明的主体就是用人单位。在没有证据的证据下,用人单位凭主观判断,武断地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将导致败诉。

劳动合同期限中的范畴,企业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职工具有39条所列严重失当行为,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三个月的试用期。如果公司说你试用期不符合条件,那么公司就要拿出证据证明,如果拿不出证据,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认定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试用期约定错误。试用期给你的待遇应该偏低的吧。然后,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签入职签合同,工作。很多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要求先试用在签合同,无非是想以试用期作为不签合同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对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如果你与公司鉴約的是三个月试用合同,那么人家是有理由在三个月内找理由辞退你的。如果已经建立的是劳动合同,那么在与公司鉴約的合同期限内,合同公司是无理由任意辞退员工的,如你提供的信息,你在合同公司干了足三个月,公司却只结算当月一个月工资你当然需要维权的,你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吧!

试用期内公司辞退员工不构成违法,但是必须足额结清试用期内所有的工资,并且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约定试用期满工资的80%。如果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试用期期间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该录用条件的设定又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公司是可以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不予录用的,但是如果是无理由开除的话,属于违法解除,可以要求支付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你赔偿。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签的是三个月试用期合同,公司觉得你不适合这个岗位,可以合法辞退。二.签的是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是无故辞退是可以要求赔偿,

公司辞退员工必须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看看公司的理由是什么。才能决定下一步的维权动作。一般说来,有两种维权思路。

你好,要看辞退的理由是否合法,如果有证据证明你确实不合格,那就是合法的,谢谢

要看具体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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