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附件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我,我该怎么办?

时间:2020-06-23 16:23:3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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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和老板闹离职,突然发现劳动合同中的附件公司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我,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合同附件在签订时已交由双方当事人持有,从而使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备了形式上的关联性。如果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不具备形式上的关联性,则不能排除合同附件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劳动合同需以书面形式为了留条后路,很多企业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样一条:如果要变更劳动合同的任何条款,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过于简单,内容里根本没有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违约等行为的追究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小明同学就读一技术型高校,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后被知名企业相中,毕业后顺利到岗入职并担任技术人员岗位,工作中兢兢业业,勤勉勤奋,但由于家庭原因需要离职,谁知道在处理完家事后再入职新单位时,却收到了前单位法务部门的问候和威胁----以竞业限制为由要求小明同学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

何为竞业限制?
法律分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另外,还有强制力更大的竞业禁止,但是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同时,这种禁止有可能直接或间接的侵犯了劳动者的生活和物质利益,所以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你伤害了我,还一笑而过?赔钱!
绝大多数人都享有选择新“东家”再就业的权利,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重新就业的时候,大多要受到前任“东家”保密条款的竞业限制。但是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

你想自己离职,首先你得不到经济补偿。附件有没有违约条款需要你自己先了解好,否则万一真的离职了,补偿金没有也就算了,还要赔偿金就不郁闷了。通过其他的同事了解一下附件内容比较稳妥。

这附件是对你有利还是有约束呢,具体情况还是挺不同的,找个律师问问会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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