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什么时候能取保候审?检察院什么情况下不予逮捕?

时间:2020-06-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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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是二十四小时之后,因为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有在二十四小时内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故取保候审应当在被拘留二十四小时之后。
【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79条规定,逮捕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其中包括:
可能实施新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逃跑的.
【律师有话说】
从法条上看,检察院批准逮捕更多侧重于对“必要性”的程序审查,也就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但检察院能不能以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为由不批准逮捕?\逮捕发生在侦查阶段,是为了辅助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在这个阶段,公安进行了立案侦查,初步掌握了基本的证据来证实犯罪事实,但有可能证据不是特别的充分,出于《刑事诉讼法》羁押期限的限制,公安机关有可能在实施逮捕之后,继续侦查事实,补充证据,但如果在提起逮捕时,检察院过多的审查事实和证据,有超越权限之嫌,如果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取得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回案件,不向法院提起公诉,而非在批准逮捕上作实质审查,因此,认为检察院不能以证据不足,不充分不批准逮捕。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得法律,或不是很懂法律,即便是懂得,由于它的特殊性,他也很难真正做到泰然处之。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作为没有任何压力,完全独立主动的且精通法律的律师则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使他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律师可以告诉他他的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发生的结果。他可以向律师提出相关法律问题,律师会认真全面的进行解释。可以使他结合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对自己做出一个相对肯定的认识。说白了:使他心里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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