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未成年人犯罪不归入档案,你支持这项规定吗?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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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其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并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早在2012年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被封存后,除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不得向任何人提供。

因此,浙江省此次出台这个规定,只是在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无不妥。

有人质疑: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在求职就业时需向用人单位提供材料时,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是不是让公安机关撒谎?

其实并不是。既然法律规定封存,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供,那就相当于一般情况下这个犯罪记录是不存在的,是查询不到的,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不无妥。

再来说刑诉法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给他们改过自新、重新来过的机会。毕竟,对于这些孩子来说,他们的人生才刚开始。“小恶魔”跌入“地狱”的根源还在于家庭教育,如果把全部责任都归在孩子身上,也是不公平的。

但这并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就一味纵容,犯罪记录封存只限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并且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的未成年人,这个划分的界限是以是否属于“重罪”为标准的,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所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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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问答
日前,浙江省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家单位,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据浙江省检察院统计,自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让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了大学。看完这条新闻,看到新闻下面的留言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表示支持,有人则极力反对,支持的人说,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之一,反对的人说,这跟未成年人犯罪免于刑罚是一样的, 这样会让很多未成年犯罪者更加放肆,对此你会怎么看呢?
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行为。国家自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来,就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规定,并对违反法律规定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这次浙江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实施办法》就是继承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目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予进入档案,也就意味着不会对其今后的升学、就业、结婚等造成人生影响。是法律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对未成年人犯罪者一刀切管理是保护还是助长。们对于这样的政策意见不统一,特别是从极力反对这一办法的来说,关键是不论未成年人犯了什么罪,都一律不进入人生档案,不影响其以后的生活和考大学等。可是随着未成年人早熟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率和重罪率逐渐上升的形势来看,如果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推行这一《实施办法》中,能有所区别管理,或许这个政策就不会有太多反对声吧。比如:犯了恶行犯罪行为和情节比较严重的重罪。如:故意杀人、投毒、轮奸幼女、奸杀等重罪,也和打架、斗殴一般性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同样论处,是不是不太合适呢,正如一些们吐槽的,对于犯了恶行案件重罪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已经是最大限度的容忍和宽恕了,如果这样的恶行行为不能得以改正而是这样的怕庇护起来,等长大了就会有更多地人受到伤害。其实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区别对待,比如一般性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记录档案中,而屡次犯罪或者犯了重罪的未成年人应当适当记录在案,至于要不要公开可以再行斟酌。
最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一定的刑罚,让TA们知道,犯了罪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在量刑上,我们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予以从轻惩罚即可,而不是象之前的一律免于刑罚的“保护”,这样对于哪些因为被未成年人祸害的家长和当事人不公,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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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情况对待,不要一概而论。

我认为非故意犯罪,可以不入档案,过失犯罪可以给未成年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但针对重大恶性犯罪还是要归入档案的,将来就业时能给用人单位参考,因为有些犯罪是不适合某些岗位的。比如犯过盗窃罪的,特别是累犯,就不适合当库房管理员、收银员; 比如强奸犯就不适合当老师; 有吸毒史的人员就不适合放在关键岗位,比如火车调度员,犯了毒瘾出事都是大事。

请慎重做这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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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因为有“掩耳盗铃”之嫌。
但是肯定浙江的做法出发点是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尽量给予未成年人完美的少年。
然而,很多事情可能事宜愿为,往往这样会起到纵容的作用,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毫无顾忌,没有约束;更重要的是向社会倡导一个什么导向问题。
青少年教育,要提倡学会承担,自己做的事必须要担当责任,并且要勇于改正错误。
中国有句古话,不能把人一棒子打死,就是给人改正的机会,所以,我们对待未成年人犯错误给予改正机会,而不是“人为的帮助抹掉错误记号”。
向社会倡导有错必担、改正即容的思想,让每个人对犯错都有畏惧之心,而对勇于改正错误的给予宽容和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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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较支持这项规定,法律的神圣和温度不仅在于惩戒恶,更在于引向善,如果一个人10岁犯了罪,那么ta应该因此受到法律制裁,但倘若从此以后就永远活在“犯过罪”的阴影中而在社会上碰壁,被社会遗弃,那么有很大可能会刺激ta继续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更大了,还是应该给予机会回归社会的。不过,对于犯过什么样的罪可以得到封存,应该有细致的规定,比如故意杀人、强奸这类的,应该适当有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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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办法决定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其入学、就业不归入档案;消息一出便立刻引发激烈讨论。
有表示:刑法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我们要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能因为犯一次错,就毁了人家一生。
前不久才发生大连市沙河口区居民13岁蔡某某杀害同小区一名十岁女童的事件,行凶后蔡某某还多次前去搭讪受害者父母,表现出来的成熟和冷漠让人吃惊。
黑龙江通河县年仅13岁的男孩赵某将同村14岁女孩明某强奸后,法院判决其监护人对明某作出9000余元的赔偿并当庭释放,赵某怀恨在心,次日晚上竟然又将明某母亲残忍杀死,被判处一年半劳教,不久获释。
显然列举的这几起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只是少数个例,不足以代表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而更多的是不慎失足走向歧途的少年犯,其造成的后果也很微小,不能将其混为一谈、一竿子打死。
我国把刑事责任年龄从18岁降到16岁,部分性质的犯罪到14岁,虽然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降低,但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却更加明显。与其加强惩罚力度,不如加强引导,积极的干预,让迷途的羔羊走向正轨,还孩子一片纯净天空。
如何防患于未然,如何更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把其不良基因扼杀在摇篮里,也许,这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意义所在。
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素质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艰苦朴素教育。竞争激烈的社会,
孩子的压力越来越大,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将他们培养成正常人,提高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
要对未成年人开展预防侵害教育。在教会孩子公正对待他人的同时,还要教会他们如何防止外来的侵害。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危险意识和逃生抗暴力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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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增设的制度,目的在于帮助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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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现在普遍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而浙江未成年人犯罪不归入档案,如何支持?

我不支持。

未成年人犯罪,甚至比成年人犯罪还要严重,需要解决的是实际问题,而不是各种无关痛痒的规定。

首先我要说,犯罪不归入档案,这本身就是一种纵容。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与成年人犯罪一视同仁 .

<>点评:


不支持,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成本会更低,受害者可能会心里难以平衡,更容易滋生仇恨导致的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已经具有保护法进行保护。在当前大环境下,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增长已有所抬头。当前更需要的是加强品德品质及法治教育,而不是出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就目前全民网络化的环境下,如果还出台相应保护政策,一旦有品德不端的未成年人了解相关法律,会更加有恃无恐,会无形助推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知法犯法比不知法犯法更可怕,一旦有人利用这办法教唆实施犯罪,其酿成的后果不可想象。同时更容易滋生二代三代以权谋私,逃脱法律追责的不正之风。此办法一开,相当于又开了一个特权条例。更重要的是,无形中,树立了一个逃脱责任的不良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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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是不支持的,看法仅代表个人。按照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犯罪率来看,未成年人构成的伤害已经相当于一个成年人甚至较之更为严重。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别在于心理年龄的是否成熟和行为处事的判断能力以及其他。但并不代表未成年人就一定不具备成年人的特质。并且我认为此次规定只是一种过分保护。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有很好的处理方式。而除了怎么避免未成年犯罪和疏导教育未成年之外,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必不可少。我希望可以提出更好的方案,对于此事,我是不支持的。

<>点评:



这个政策出发点是好的。
保护未成年人,让受到惩戒的未成年人可以更好的重新融入社会,重新做人。毕竟,确实有一些未成年人是遭受了蒙蔽,作案时心智并不健全,不明是非,在改造后,确实真心想要重新做人。
浙江方面也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容易被蒙蔽,心智发育等方面,才做出如此让步。出发点很好。
基于上述,我是支持的。
但是,我觉得还是要区别对待,不能把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做不归入档处理。
毕竟,案件性质不同,可以进一步反映,这个未成年人是否有被改造成功的可能。
比如前一段时间发生的,大连13岁小孩的事情,以及校园严重霸凌的案件等等。
都是很难通过改造就可以把一个小孩子秉性改变的。
因此,我相信,浙江方面会对这个政策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比如,通过案件的恶劣程度、改造时的表现等等方面,决定是否入档以及入档期限。

<>点评:


应该考虑实际情况和情节的严重性,对于未成年人,我们一定要给予改过的机会,但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是绝对不可以纵容的。对于情节较轻和过失犯罪青少年应该给予改过机会,将他们的犯罪事实进行封存。对于情节严重和故意犯罪的青少年,不应当对其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封存,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一味地对其犯罪事实进行封存,对于某些未成年人来说,不是保护而是纵容。其次,未成年保护法保护的应该是受害人,而不是施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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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如果犯罪都不归入档案,那么在学校被处分更不应该被记档案咯?毕竟刑法是最严格标准最高的法律,都可以适用举重以明轻,这个应该也适用吧,虽然适用主体有差,但本质如此,试问:让未成年人如何保持敬畏之心,司法是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这项规定无疑破坏了司法的权威,纵容了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初心可以理解,但是法律已经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降低了其他同等犯罪的处罚要求,因而政策无需一再让步

<>点评:


不支持!
未成年人犯罪本该进行惩处,但现行法律却予以了极大的保护。轻罪或可以从轻或免除责任,但重罪则应该处以常刑!否则,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肆意蔓延又该何处?
未成年人犯罪者必须得到惩处和记录,为了对未来和谐社会的负责,将有犯罪前科者记入档案是对绝大多数守法公民的保护。
犯罪者通常存在心理或生理上的严重缺陷,而这种缺陷现代医学往往不可能予以纠正!
不要让明显的犯罪危险者成为隐形杀手。这个理由还不充分吗?


<>点评:


浙江这次的修改只是在「青少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固有内容上的细化,并不是「开天辟地」的一项新措施,合法、合规,开口骂浙江、开地图炮就有点不大好了。

最近一些热点案件让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众矢之的」,其实很多人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和未成年人犯罪制度还是存在误解的。不过有的内容也的确是大众情感和司法实践、法律规定存在争议的地方,解决争议是促进理解法律的过程,也有助于问题的实质解决嘛~

先来说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吧

这项制度指的是把符合封存要求的未成年犯罪者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目的主要是为了让未成年人在改过自新之后免受歧视,更好地融入社会。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可见,并不是未成年人犯的所有罪都封存。也不是永久性删除,只是基于保护的保密。

浙江省为什么要对这一制度入手进行细化呢?这和我国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有关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秉持的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这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数情形属于初犯、偶犯、激情犯,其往往是由于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经过教育和改造,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比其他罪犯要大得多,所以法律理应对其从宽处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这一政策的体现。

但是,现行法律对封存范围规定语焉不详,只在刑期上做了限制,没说清楚哪些材料该封存,哪些单位该配合,这就导致诸如对于公安机关做出的不立案决定、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等情况是否应当予以封存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很多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就会流露出去,一传十十传百,或许尽管只是六个月的刑期,也会给一个未成年人贴上标签,造成巨大的压力,很不利于成长,甚至有可能引起反社会情绪,这是更为严重的隐患。

发现问题,尽早解决问题,把大厦之溃止于偶然见到一只蚂蚁,而不是等到病入膏肓才去教化。早发现早引导,这是挽救一个人的最好思路,而封存制度提供了一个有灵活度的引导。

这是对犯罪的变相鼓励吗?

当然不是。

实话说,前科的永久存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对有前科者人性和人格的否定,会极大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

这样一来,犯过罪的人再怎么改过自新,也难以建立起正常的人际关系和参与正常的社会活动,在升学、就业、生活上到处碰壁,一生都抬不起头来,甚至会因为找不到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抬高社会的犯罪率。如果没有这项制度,就是人为地提供让一个少年犯罪者成长为被逼无奈的犯罪者这种可能,这难道不是更大的隐患吗?

如果把犯罪记录一直放到明面上,这和古代犯人脸上刺字有什么区别呢?对犯罪的憎恶不应该延续到已经遭受刑罚处罚、接收教育并改过自新的人身上,这是现代社会应有的评价。

18岁以下的人以后可以去浙江犯罪了吗?

别闹了,来,先看一组数据:

2017年,浙江警方现发命案全部破获,破案率达到历史性的100%,90%以上命案在24小时内破获;
破获88起命案积案,是2016年的3.3倍;
传统盗抢骗侵财犯罪移送起诉数全国第一;
打击涉枪犯罪成绩全国第三;
在2017年全国刑侦工作绩效考核中,浙江名列全国第二,比2016年排名提前了一位,为浙江公安走在全国前列贡献了刑侦力量。
浙江省公安厅2017年将建成全省侦查中心。这将成为未来浙江警方办案的“最强大脑”:所有数据、信息汇总成一个个“区块链”,等待被击发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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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想说不支持!现在的孩子有多招人嫌不用我一一说了吧!小到车上霸座,大到欺凌同学杀人放火,其实他们都敢做,他们不是不懂事,现在的网络这么发达,我真不敢说一个孩子就是纯洁的小天使什么都不懂,他们都懂!有时候他们还会故意做这种事!如果法律真的这么规定的话,会让一部分未成年人更加的肆无忌惮,他们有法律这个免死金牌,他们不怕!那么,未成年这个团会更加无法无天,成年人也会更加的心寒和讨厌他们,不要说一句小孩子不懂事就好了,那不懂事造成的后果谁来承担,受害人吗,法律吗还是什么,有时候后果是我们承担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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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近几年频发,不单单是特殊群体受到一定限度的保护,还因为不少未成年人犯案性质十分恶劣,态度很差,导致不少人逐步质疑未成年人犯罪不受刑法制裁是否合理?这么讲吧无论任何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都是针无两利,有利有弊的存在。补充条例如何根据当前民情协助宪法约束管理公民是需要事实观察,适时调整的。该不该将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档案?隐私权适用于所有公民,人有高度的自主权,所以人要遵循至高因果,自作自受,未成年人也难以逃脱,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都记录在案,是不是更为客观的去综合评定一个人?不排除有些人悔改担心别人另眼相待,那也会有些人执迷不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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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轻重,不看结果,这样一刀切的政策,在如今犯罪低龄化的情况下还出如此下策,试问浙江发布 受害人的利益如何保障?是不是除了天理公平(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犯罪分子赔偿不了或者不愿赔偿的所有损失都是当地财政用纳税人的钱来赔偿?还是压根不赔偿,然后让法院直接去告诉受害人:你运气不好该你倒霉~认命吧!!!我大浙江就是要保护(未来的花朵)犯罪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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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我就年轻的时候(20岁)和人打架做了牢。出来以后去了深圳。从一个小公司职员,一步一步做到上市公司事业部总经理。现在自己创业做公司。公司员工200多人。但是从2017年开始,我每次去坐飞机可能10次有6-7次安检人员都会和后面的人说一个代号,比如476、系统、电子系统。然后安检多一道流程。我还和我朋友说这不等于没事就提醒我,你有过黑历史嘛。我都洗心革面10几年了,干嘛没事就提醒我一下感觉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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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提问太笼统了,犯罪记录封存可并不针对所有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已经做出了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刚出台的《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只是细化和完善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封存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主体。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让未成年人能够有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未满18周岁心智尚未完全定性,可塑性还很强。再者犯罪记录封存也有严格的条件:

1.适用主体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适用情形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具体包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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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早已规定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体规定为: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近日浙江省检察院联合多家单位,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侧面说明六年来各地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工作做的并不到位,需要细化和落实。

凡事都有利有弊,两害相权择其轻。为了促其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档案予以封存确有合理性,但未成年人犯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其实少之又少。

此外,或许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性犯罪等犯罪记录是否封存做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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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此举做法能够很好的给迷途知返的未成人提供机会,因为一旦记录档案会给其带来终生影响,不能参加国企、事业编、公务员的招考,同时根据国人观念,一旦有案底,社会会从根本上否定,由此只能给未成年人更多的不便,导致无法融入社会。后患无穷!所以我支持该项规定。

二、其弊端在于社会各界无法知晓该人是否会有劣根难改,继续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导致存在潜在的隐患。

综上,根本在于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不够,加之父母教育的缺失多方面研究的。我建议全国推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讲座。让其知道违法犯罪的后果,从根本上杜绝未成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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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未成年人犯罪也许是年龄不大,对社会是非认识不成熟,谁都会犯错误。法律既然能教化人,我相信法律也能给那些未成年犯错的一次从新认识自己,从新感知社会的一次机会。如果记入档案,可能就会把一个从心底改正过错误的人,打断一次社会对他认可的机会。通过法律的教化,国家政府的管教,从新获得了机会,那么社会也该给那些犯过错并改正过来的人一次平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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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极力反对!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就不归入档案。现在对未成年各种各样法律上保护本意上是好的但是未成年行事同样也开始变得的肆无忌惮起来各种未成年人犯罪屡见不鲜。现在又要让未成年人犯罪不归入档案,这又给未成年打开了一道枷锁。我们都知道这项规定是为了那些犯罪的未成年好,为了他们的未来着想。但是这都不是促成这项规定的理由。未成年有未来?成年人就没有未来了?为什么成年人犯罪就要归入档案?不要说未成年还没有什么什么的,这都不是理由。要想真正防止未成年人犯罪,那就只有喊了一辈子的却从来没有实行过的素质教育和家长的正确教导。
以上仅为私人观点不喜勿喷,留咱一条狗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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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未成年人犯罪不归入档案,强烈表示不支持这项规定。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也是犯罪,对于受害人也造成了重大的身心伤害。如果不计入档案,不惩罚,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犯罪成本太低,这也是对于犯罪行为的纵容和包庇
第二,现在的未成年人普遍早熟,思想和生理上普遍早熟,对于社会事务接受的非常快,即便在法律成面上依然是未成年人,但是一些犯罪行为和成年人没有什么区别。尤其是像校园暴力,猥琐,强奸等行为,这和成年人的犯罪没有什么区别
第三,未成年的教育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是说不计入档案就可以的,要增加未成年人的犯罪成本,让其明白,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什么年龄阶段的人,只要犯罪就要收到惩罚,乱世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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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支持的
首先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显然是身体未成熟 心理先成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 许多孩子过早的接收了本年龄段不该接受的信息 所以会导致孩子做出一些不正确的事
其次呢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时有发生 并且年龄低龄化 所以我们就应该从根本去解决问题 而不是通过把未成年人归入档案就可以解决这样的事 这样做只是治标不治本
因此我们要斩草除根 从根部解决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个人 社会以及国家的广泛参与 给未成年人建立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这样我们祖国的花朵才能茁壮成长 国家才能更加富强 毕竟少年强则国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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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这项规定。

古语曰“孺子可教”,又曰“网开一面”,我们自古以来就通情达理的。小孩子少不更事,谁没幼稚过呢?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浙江省作为经济、文化大省,给全国做了表率。这一规定一旦实施,将给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犯罪记录只是被封存,不是被销毁,也给当事人一定的压力,让其心里有底,时刻记得反省自己。

别的不多说了,我只希望负责人把犯罪记录封存得结实点,不到当事人再次犯罪时绝对打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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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好的方面来说,未成年人犯罪不归档对未成年人是有好处的,毕竟年纪小不懂事难免会犯错,我们不能因为一次错误就否定了他的人生,可以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从另外一个方面讲,要是不把犯罪记录记录下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又不太够,这样犯罪成本实在太低了,很可能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机率,而且也不利于犯罪未成年人的成长,试想一下:如果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却没受到惩罚,档案又没有记录,以后谁能知道他以后会怎样?谁又能保证他不会再犯罪?因此,我认为,如果未成年人犯的是小偷小摸之类的小事,可以不记入,但必须要加强教育,确保他们不会再犯;如果是比较严重的,必须要记入档案,这样才可以用来警示后人,而不是“一刀切”,把所有的犯罪记录都封存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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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了就是错了,隐藏他们的犯罪记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但有也可能是让别的不知情者,增加了隐形危险和伤害,如果这个人确实已经改邪归正的话,当然最好,但是如果本身就没有纠正,那么他上了大学或者步入社会以后,有可能会久旧病复发,给周边人群带来无谓的伤害,而当那些被伤害的人知道这个人以前有如此之记录,我不知道那时候做出保护行为的这些人该如何去面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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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得看犯罪性质,犯罪程度,犯罪次数。不能简单的不归入就完事儿了,这不仅是对受害者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不负责任。没有超过这个度的可以不归入,但是要配合严格仔细的日后观察,定时的调查他的生活情况,学校的情况,如果一旦发现不良的行为要及时联合学校家长甚至强制性措施进行纠正,如果犯罪达到一定次数了,屡教不改,要记录,不然只会伤害别人。而且我觉得派出所对未成年这种打架或者小型的犯罪案件并不重视,但对杀人,抢劫等大案子会比较重视,但是未成年人小时候打架伤人没有得到教育和矫正,长大说不定就发展成为杀人放火的人,可以做一些这方面的相关统计。而且现在社会发展,网络发达,未成年人心智发展比较早熟,以前的法律或许也要与时俱进了

<>点评:


不支持,未成年人保护也要有个度,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要看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如果是一个杀人犯,一个情节相当恶劣的强奸犯,即使是未成年人,我认为也不能不判刑不归档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年龄不能成为脱罪的理由,只要有独立的意志,有独立的思考,有主动作案的动机都应依正常的刑法判决。我一直认为对犯罪者的仁慈就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我们天天嚷着叫着要保障人权,我觉得首先保障的是受害者的人权而不是犯人的,不能张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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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对恶、对正直的严肃,是在铁的底线上永远不堕落的,但也永远严肃的把进步人文理念,是“理”念在这底线上坚固的向高度建筑起来,让人们站在这高度看清我们身后抛弃的低级。哪吒三岁惩治霸权水族势力,这是勇敢对恶的态度。而其尊者为安抚势力让人间太平,逼迫哪吒付出代价,哪吒“妥协”了,为尊者和人间太平是正直仁慈。这是人文理念的力证。而浙江档案分明是为这一人的未来没有从前的污点,就是骗未来的全社会不知情的人们说:是子平生无暇。明说了:做一个骗局,骗未来与此子有交集的人。真实意义呢:公方毁证代人行骗,私方懦弱!不敢担责!课本周处少时属恶,而终为忠臣!鲁迅少时“不知挖何首乌弄坏了墙头,还是把砖头撇到邻居的院子里,家里人把我送进了书塾”。所以少年有错了,为恶了,毕竟成人的一生尚未开始,把有错、恶就完整的留在无知的少年吧,何必让人由此并扛着欺骗过一生呢?就那么虚伪懦弱肯欺骗吗?此德与人何以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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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说的是,我的童年环境非常好。

那时候有自然的草地,草很高,半米以上。那时候有自然的山泉水,只要去郊外玩,带一个空瓶子,就可以去喝山泉水,泉眼周围是金色的沙子。

那时候有很多好吃的零食,包括一种奶油面包。

童年的动画片包括《大力水手》,《猫和老鼠》,《黑猫警长》,《舒克和贝塔》,《地球超人》,《快乐家家车》….

我的童年并没有遗憾。

但要说起来,我就是喜欢那时候的自然环境,那时候的年代感,那时候的人,纯粹,质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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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未成年人犯罪才可怕好吗?是想一个六七岁,十一二岁的时候可以杀死一个人或者陷害一个人她的心理会是多么可怕,如果归档还可以有人照看到这些从小心理扭曲的人,还能不断输送一些正能量给一些正确的心理疏导,帮助他们重新树立正常心理。但如果一旦不归档,这个孩子过两年三年,或者搬个家改个名字,谁还会知道这些事,谁能保证他们能够自我改正,万一再次犯罪,后果是某一个或某一些无辜者去承担。多年的犯罪心理,再想纠正就难了。有多少连环凶手是不觉得自己犯罪不对的?

<>点评:



我们国家整体的法律环境就是宽容的,说未成年法保护了未成年小恶魔,被伤害的未成年人得不到保护,却总在给犯罪人重新做人的机会,可是如果同样的犯罪,成年人都判的很轻,又能指望未成年被判的多重呢?民意沸腾要求惩治未成年犯罪,可惜,在这样宽容的法律环境里,怕是难以实现。
当人人自危想尽办法教育自己的孩子成为什么样的人能不被同龄人侵犯,想尽办法教育自己的孩子被侵犯该怎么回击,指望不上法律替自己做主,何尝不是整个社会的悲哀呢。

<>点评:


——大家提到的“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并不适用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意义在于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中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数情形属于初犯、偶犯、激情犯,其往往是由于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经过教育和改造,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比其他罪犯要大的多,所以法律理应对其从宽处罚。这一制度能让未成年罪犯感受到国家和法律对他给予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从而唤起其发自内心的感动与悔悟,这相比严厉的惩罚更有助于真正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

犯罪记录系封存,并非消灭
1、相关法规
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是2012年我国刑诉法修改后的增设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五条:

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2、关于适用范围的争议
首先,浙江省本次不是“修改法律”(地方无权修改)。而是对刑诉法规定的封存制度,在试行过后,根据实践情况,细化完善相应落地动作。(包括有关部门如何配合工作等等)。这点是体现司法与时俱进精神的。

其次,很多人提到了之前争议很大的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

大连少年杀人案,我之前也说到,其违法行为的处理(收容教养)并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因此,这个案子并不适用刑诉法规定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

那是否会封存记录?对于此类的违法行为记录,目前地方上也会有一些实施办法,但实际还是属于行政法(程序)规范的范围,而不是刑事诉讼法规范的范围。

大连这样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在讨论“封存制度适用不适用”之前,最迫切紧要的,其实还是那个“刑事责任年龄一刀切”如何解决的问题。

<>点评:


不支持。
这事儿从法律角度讲没毛病,毕竟犯了罪也还是公民,该有的权益也需要保障。但是这相当于告诉一群“准犯罪分子”:你们的犯罪风险降低了,你们尽管去做,大不了蹲几年少管所,之后不影响上大学也不影响找工作,3、5年后又是一条好汉。
同时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这相当于抓一把染了色的老鼠屎放到了米缸里,你知道有屎,但是你不知道怎么过滤,于是你只能战战兢兢的面对每一口。
这增加的就是社会的信任成本啊,以前我们相信这个社会好人多,坏人都在监狱里,现在呢?可能就坐隔壁桌。以前我们相信邪不胜正,路遇不平可以仗义执言,甚至见义勇为。现在呢?这家伙可能小时候杀过人下过黑手,我一个纯良羔羊还是不要过去正义了,万一被他回手宰了呢?
法律是有教育意义的,这个教育意义可不只是“让涉罪人重返社会”,还要考虑对其他人的行为指导作用。一个人犯了罪,我们大度地原谅他们,可以,但是请保留我们提高警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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