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是依据《公司法》第146条还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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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6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届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面临董监高之类人员出现此类问题的,不论是依据《公司法》第146条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调整董监高等人的职位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都是并行不悖的,不需要进行特别的选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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