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欺诈入职,能否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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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防骗指南
吴某于2012年5月31日持伪造爱国将领张学良系其曾祖的台属证,冒充张学良曾孙,向超越百年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吴某工作至2013年4月2日辞职。超越百年公司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诉请超越百年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万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第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项下,是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种惩罚性赔偿。
目的是为防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但基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双方之间不可能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故吴某不符合要求超越百年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资的前提条件。
第二,二倍工资意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免遭用人单位侵害,本案如支持吴某二倍工资请求,将变相支持了吴某的非法行为,与立法宗旨不符,亦有违诚信原则。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吴某实际工作十个月,可以参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工资标准获得十个月劳动报酬。现吴某主张劳动报酬以外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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