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融资的界分标准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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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混淆、难以区分。
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行发展的过程中,如果仅因数额、对象人数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将民营企业为了解决生存发展的资金困境而进行民间融资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遏制了民营企业的兴起。
因此,在难以从客观行为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融资的情境下,有必要回归到主观方面,以特定犯罪目的作为界分标准。即在数额、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客观方面符合入罪标准的情况下,务必重视犯罪目的在界定罪与非罪时的关键作用,即应当准确考察融资行为是否满足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目的单一性。
若满足,即使出现无法还本付息的结果,民间融资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由此引发的债务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若不满足,则对融资行为的目的予以进一步的分析。
也就是说,行为人满足以货币、资本经营为目的进行融资的,即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融资的,则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从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中,坚决贯彻特定犯罪目的与客观危害结果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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