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一定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时间:2021-04-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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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如果在校大学生或中专、高职学生在未正式毕业之前,是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享受劳动者权益的。这个观点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成立的,但并不能排除例外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在校生也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受到劳动法保护,享受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许多用人单位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导致其招用某些在校学生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参加社保,最后被学生仲裁要求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导致败诉,教训深刻。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粤01民终4912号劳动争议案件中,被上诉人入职上诉人公司时,明确告知其尚未毕业,但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实习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几个月之后,上诉人将被上诉人辞退,被上诉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等。法院审理认为,在校学生作为在校大学生是否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需结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综合判断。

   首先,劳动法并未规定在校学生不适用劳动法。《原劳动部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只是对该种情形的特殊规定,没有否定在校学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可见,现有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二,在校学生与工作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在校学生从事工作的目标、时间、岗位、内容、报酬、管理等情况具体判断。本案双方未签订实习协议,被上诉人具有明确的工作岗位、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具体的工资报酬标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考勤和管理,按照其出勤情况支付或扣减相应工作报酬。双方已经形成劳动管理关系。其三,被上诉人入职时即明确告知过上诉人他是在校学生,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是有效的,不存在欺诈。综上,法院认定虽然被上诉人是在校学生,但双方仍然形成有效的劳动关系,并判决上诉人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以上案例中,如果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只是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或者实习,那么结果会大不一样,双方将不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不必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劳动法才要求的赔偿金。

   综上,用人单位招用在校学生时,需要明确双方属于实习或者勤工俭学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并且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区别于正式员工对待,以免混淆实习生育正式员工的界限,导致劳动法风险。(邓益洲律师原创,保留版权,转载或使用请联系作者获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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