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期满遇上女职工“三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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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家住连云区的丁女士原系甲物流公司职工,2010年6月份入职。2017年12月31日,甲物流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兹有本单位职工丁某,因劳动合同到期,于2017年12月31日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丁某于2017年7月18日生育一女,收到上述证明书时尚处于哺乳期。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宜,丁某与公司协商不成,向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甲物流公司支付赔偿金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甲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丁女士赔偿金.6元。甲物流公司不服,诉至连云区法院。
法院裁判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物流公司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甲物流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丁某的哺乳期限并未结束。因此,甲物流公司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丁某赔偿金。经核算,作出如下判决:原告甲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丁某赔偿金.6元。
法官提醒
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其需要承担生育繁衍的社会责任。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女性劳动者在特殊时期权益给予了的特别保护。女职工在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间,劳动能力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此时即使劳动合同期届满,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女职工哺乳期结束,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则需要支付赔偿金。广大女职工在“三期”遭遇法律问题时,也要主动寻求法律服务部门的帮助,勇敢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文:刘文风、刘楠楠、赵地、张西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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