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判赔,怎么不见工会来帮工人维权?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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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加班被判赔1.8万案件简介。据负责审理此案的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介绍:江苏扬州两员工因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因明知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出厂而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违约而向客户支付了12万元的违约金。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需服从: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判决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元。
这个案件该判工会没依法替工人维权。《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加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凡加班,都须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三方一起共商,须三方一致同意才行;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强弱关系,故需工会来替工人维权,才能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否则,没有工会参与,用人单位只一句话“不听话就让走人”,就迫使劳动者不得不被动接受并签字无理、违法要求。这起案件,明显就是两员工不同意加班,而被迫同意,或没明确表态要反对就被认为默认同意了。如果该企业工会,是一直都在依法替员工维权的前提下(才让工人相信工会),在加班前又同两员工一起给用人单位协商加班,两员工肯定不会同意加班。
基层工会早已多成只会收会费来买东西发福利。《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与工人发生分歧、矛盾时,工会要毫不犹豫站在工人这边来依法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但我所见的现实是:用人单位领导说什么工会就都完全赞同什么;需要工会出面替工人维护权益时,工会往往不是缺场就是到场后默不作声。从我这几十年的亲身经历来看,工会职能好像就只是:先是收会费,然后逢年过节、员工生日等时买些东西来发福利。说穿了,工会法制定得很好,但就是各级工会不依法、不执行:工会法、工会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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