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未逾14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刑法条例该不该被修订?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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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为“大理男孩”一案的受害者感到惋惜与悲痛,也在情感上对要男孩付出代价的言论深以为然,也对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偏颇保护深感无力。但是从理性上,被人挂在嘴边都那句“存在即有存在的道理”时刻告诉我别被感情蒙蔽了眼睛。我没有接触过系统法律教育教育,只上过一门商法学。但就仅仅着一门学科,他告诉我的不止于那些条例与案例如何甄别判断,更让我受益匪浅的是法律的思维,是立法与司法不同于我们道德的思考方式。
我们许多人过于的相信自己的主观判断与感觉,而忽略了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强制性确实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这样的设定不能一味的从个案出发,他必须是合乎全社会的一个标准,是为了全体公民而设立的。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彰显了法律的包容与仁善,对犯罪者的惩戒,体现的是法律的理性与威严。法律都存在,本身不是去为了消灭全部的犯罪,犯罪有其自身的发生规律,未成年人犯罪不会因条例将未成年人负刑法责任是14岁修订到12岁就消失。法律更多的起的是维护与警醒的作用,是口时时刻刻会在我们心里敲响的大钟,用其雄浑有力的声音警醒世人何可为何不可为。法律设定的意义不在于折磨个别犯人,尽管严苛的执法手段可能会让人们感到畏惧,但可以确定的是,犯罪率不会仅因此就降低。
许多人觉得负了刑事责任就是对犯罪人最好的惩罚(或可涉及另一关于死刑是否废止的话题,但此处不做深究),记入档案的白纸黑字会让刑满释放的罪人感受到社会的冰冷,为此痛苦为此受到折磨。但这些都是我们作为看客的自我满足的一种心理状态,理性一点来说,这样的人在社会上逐渐累积,逐渐变成一大群人,当真是一种好事吗?当然不是,当一个人感受到的只有痛苦与悲哀的时候,不用专业知识,我们自然而然就可以推断出结果到底如何。大批心理不健康的人士给社会带来的,无非是更多的受害者出现,更多的骇人听闻的消息的出现。
但是对于此类犯罪而言,不是会放过这些因为年龄小就肆无忌惮的人,更好的解决方案在现行的立法中已经有所提现(但具体是什么我不清楚...我错了),在付出代价的同时去教化这些人比将他们安然的关在的监狱里似乎是更合适的选择。
其实看到下面的评论的时候,有些为我们人类的感性所感动,也为我们理性的缺失所难过,我本事也是这样,理性与感性总是很难去平衡,很难去把握这么一个度。唯一期望的是,时间带给我们人类的是不断的进步,不仅是物质在上也是在精神上,是关于法律的的也是关于道德的。愿我们在悲悯众人之时还不忘最后的理性,在保持冷静的时候不要全然忘了什么是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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