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绕道去买菜路上被车撞是工伤吗?
罗小莲系广德县某陶瓷公司职工,住在公司院内的职工宿舍,吃饭问题自行解决。
2015年8月8日16时左右,罗小莲下班骑电动三轮车去牛头山街道买菜和办理其他个人事务,返回宿舍途中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罗小莲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小莲不负事故责任。公司距离牛头山街道有5公里左右。
罗小莲于2015年9月27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罗小莲不服该决定,于2016年10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判决:罗小莲外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下班后的生活问题,而不是“回家”,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我下班绕路买菜,是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
高院裁定: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别折腾了
安徽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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