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是否有效?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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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是否一定无效,这还取决于各地裁审机关对于民主程序的审核标准是否严格,就上海目前来讲,仲裁或法院一般不会在对方未提出异议时主动审查规章制度有无经过民主程序;另外,部分地区的裁审口径明确规定,规章制度虽未经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但是,若规章制度未经公示程序,通常会被认为是无效的,即公司必须确保在制定、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后,及时向员工公示告知。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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