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被兼并,劳动合同是重签还是变更?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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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经常发生变化,如企业兼并、收购或者组建新的法人等等,使得原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这时,双方可以依据劳动法律规定,依法解除、终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者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是原有劳动关系的承继和发展。根据民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法人组织机构变更后,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享有和承担,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这种情况下,不能视为解除原劳动合同,而是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也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避免由于变更劳动合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条件。如,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或者劳动者劳动、生活情况发生了变化等。
2、遵守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程序。如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要求,说明变更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另一方按期向对方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提出的变更要求置之不理或者简单拒绝。
3、双方要采用书面形式。即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
4、书面协议应载明变更条款,变更后条款的生效日期,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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