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代签纠纷案例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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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与妻子刘女士同在某某有限公司上班。2015年12月31日,刘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向刘女士提出再续签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她次日办理相关手续,刘女士同意。次日,李先生来到人事部,称刘女士生病住院,已经向车间领导请过假,自己可以代为签字。考虑到他与刘女士的关系,公司与李先生办理了续签手续,李先生将其中一份合同文本带回,交由刘女士保管。2017年1月,公司因刘女士连续旷工5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随后,刘女士提起仲裁申请,以公司没有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主要分歧:
李先生代刘女士续签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审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中除第40条、第84条使用“劳动者本人”的表述以外,其他地方均使用“劳动者”。因此,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由被委托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只要遵循上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应当视为劳动者本人的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虽然签字的不是刘女士本人,但她事先表示过同意续订,因此续签合同应视为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刘女士告知并要求同在公司上班的丈夫李先生代为签字,双方即形成了委托与受委托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续订成功后,李先生将其中一份合同文本带回,交由刘女士保管。这些都表明刘女士知晓李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代签的行为,也知悉代签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但未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之后在公司工作的一年的时间里,她也未就合同提出过任何异议,应视为以实际行动确认了劳动合同。综上,应当认定李先生代为续签的劳动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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