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拆迁征收方“偷梁换柱”
签约期限的概念,签约期限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征收补偿方案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限。
很多征收拆迁项目会设置签约期限,并且对应地会设置签约期限内签约奖励不同的金额。我以某项目的奖励作为例子讲解。
个人签约奖励,20日以内(含20日),奖励标准元/户。个人签约奖励,21日至30之间(含30日),奖励标准元/户。个人签约奖励,31日至50之间(含50日),奖励标准元/户。
配合搬迁奖励,协商约定搬家期限内搬迁腾退房屋,奖励标准3000元/户。整体签约奖励,50日内协商签约率达90%,奖励标准2000元/户。
以上是某项目中设置的奖励,不难看出这些奖励都对应着有一个时间段,和一个时间节点。
这些奖励对于征收人来说是一种激励方式,但是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更多的是一种变现胁迫。对于实际征收拆迁活动中,时间就意味着价值,你可以运用时间来咨询,运用时间进行充分的价值对比。很多地方偷换概念,偷梁换柱地将签约时间缩短,签约期限时间被调换为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始,如此这般会大大地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法律上是如何准确地确定签约期限呢?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签约期限由征收房屋征收理论与实践补偿方案确定,但并未具体说明如何确定签约期限。根据签约期限的概念可知,该期限是房屋征收双方协商补偿条件并最终达成补偿协议的时限,协商的核心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而房屋价值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是由评估确定,因此如果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未作出并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就无法掌握被征收房屋的真实价值从而无法与征收部门公正协商,更无法达成一个合法有效的补偿协议。
鉴于前述原因,签约期限的确定,应当从评估结果作出并告知被征收人时开始起算,例如可以以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起算签约期,该期限的计算方式应在补偿方案中载明。签约期限,各地应当根据被征收户数、家庭生活情况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人员规模、业务水平等因素,结合征收补偿活动中实际签约所需时间情况确定。
面临征收拆迁活动中,需要认真阅读、理解、消化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的所有时间节点,如果发现这些时间节点有错误或者不利于广大被征收拆迁人的,一定要提出异议,要求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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