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背景下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弱势群体是一个历史性和历时性相结合的客观事实,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社会成员因为自身缺陷或者社会评价而需要采取保护措施的特定群体。弱势群体可以分为“历史性”弱势群体和“历时性”弱势群体,同时又可以细分为众多种类。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是社会体制变革、国家政策、法律和区域差距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基于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我国目前的法律保护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都存在众多问题,因此,需要完善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加强弱势群体的执法保护、完善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同时强化弱势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权利,既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着多方面的必要性。
(一)从法律上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的基本要求,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不仅应追求形式上的平等,更应注重实质平等。一是平等自由原则,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与他人相同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二是机会公平,机会公平要求平等原则和合理差别的结合。在我国,由于阶层关系复杂,不同群体由于不同的出身和天赋,以及自身占有的资源不对等,造成了其地位的不平等和不合理。对于这些不平等,社会应该想办法给予补偿,使之取之公平。从正义的角度来看,正义既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的经典表达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剥离了各种社会存在和人的社会角色,不考虑人的其他因素,如身份、地位、经济状况等。然而在现实中,如果一味重视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所以需要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上,对弱势群体给予特别的保护,在法律范围内,结合社会秩序的考量,对弱势群体进行适当照顾,从而纠正形式上的不平等,实现实质正义。
(二)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
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选择,有利于社会效率的最大化。对弱势群体给予法律保护,无疑需要花费社会成本,包括立法成本,实施成本,执法成本等等。此外,弱势群体往往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也需要从物质上给予特殊对待。社会为保护弱势群体而花费的成本并不会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只是改变了社会财富分配的格局。表面看来,似乎并不符合效率与原则,但从其带来的社会收益来看,对弱势群体不给于特殊保护其就会采用非法手段来保障其生存权利,这样,一方面社会秩序会因非法行为而受到破坏,矛盾和冲突加剧,社会稳定和发展受到影响:另一方面社会为对付这种非法行为不得不浪费大量的精力与财力,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三)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
所有公民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尊重,而生存权是人类之所以为人的基础。法律对弱势群体作特别的保护,就是对弱势群体的人道关怀,从人的本质上给予应有的保护。因为弱势群体和其他群体相比,本身处于一种相对不对等的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的状态下,弱势群体往往会因为收到不公正对待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不法侵害,丧失本来属于他们的资源和机会,严重的甚至会危及他们的生存。因此,政府或者社会应当给弱势群体以特殊的保护,履行“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的义务。
(四)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
社会经济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就不能忽视绝大对数主体的发展和完善。虽然在短期内社会经济会得到较快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问题的累积,最终也会在一定时期出现经济停滞不前的状况。同时,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不容忽视的。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过大的贫富差距会导致部分人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当则和部分人的比重达到一定数量时,会导致社会发展畸形化,影响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社会的稳定,从而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因此,为了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必要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
总之,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对于改善我国的人权状况、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
如上文所述,我国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仍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第一,要实现弱势群体保护立法的体系化。在立法方面,要实现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立法的体系化,包括立法形式体系化和立法制度体系化。当前突出的立法任务是抓紧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或社会保险法,完善就业和职业安全方面的单行立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法律的支撑。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应围绕权利宣言和权利保障展开,在机会!能力和物质帮助方面给社会弱势群体以保护。另外,国家必须采取综合的法律手段持之以恒的反对性别、身份等歧视,保护弱势群体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使他们作为平等的公民享有应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
2.建立健全基本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制度。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其他基本法在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也要有所体现,并且要同基本法和特别法在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上相衔接。在健全对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过程中,要重视地方的相应立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弱势群体保护立法,以满足本地区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需要,从而更加准确地为弱势群体提供充足的法律保护 。
(二)加强弱势群体的执法保护
除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外,要实现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必须从法律制度落实到实践中,这就需要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等法律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1.确立有告必理原则,防止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在我国现实中的典型表现是“告状难”,这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及其不利。有救济才有权利,法律的存在使得公民权利的救济有了法律保障,但是当弱势群体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来救济其合法权益时,就不得不诉求暴力或者其他形式,甚至忍气吞声,任由权利受到侵害,因此,确保对弱势群体的行政救济尤其重要。
2.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对弱势群体的执法上要有人文关怀,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文明执法,要建立一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队伍,首先就需要从选拔、培养、待遇等方面入手,引入竞争考核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定期的执法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对于考核中不合格人员要坚决进行清理,对那些执法犯法、滥用职权侵犯弱势群体权利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 。
(三)完善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司法领域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
1.完善和发展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给予弱势群体实质意义上的保护。明确受援助群体的具体范围和标准,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逐步确立法律援助律师的胜诉收费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将法律援助落到实处。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制度是弱势群体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应该努力做到当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们经济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当弱势群体的确有冤情,而正义又难以伸张的时候,打得赢官司,使得司法保护成为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最有力的、最后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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