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后政府拒不承认?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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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谁强拆,谁负责”,但有时实施强拆的并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是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我们不能让他们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征收过程中,一般是由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确定。

所以,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此次强拆过程中区政府并没有进行催告,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故而程序违法。

案件审理过程中,政府以拆迁领导小组已经将土地征收和拆迁分别委托给城中区土地统征和储备中心及城中区建设局为由,拒不承认拆迁与其有关,认为被告不适格。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区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通告亦是其履行职责的表现。 因而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区级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以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区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否则推定强拆主体为市、区级人民政府。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老百姓们的房屋被强拆、偷拆、误拆后往往无人承认,导致拆迁户们上法院不知道告谁,但不能因此就放弃维权,让我们合法的房屋白受损失。

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查明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不能让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白白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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