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证法》第二十五条所说的‘不动产所在地’,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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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办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委托。
从立法本意来说,是不能扩大解释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比如你是湖口人,但不动产如果在湖口,就应到湖口公证机构去办理公证。
办理公证需要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点评:
涉及房产公证,要在房产所在地办理
《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点评:
首先要知道,不动产所在地,是指行政区划的市内。其次,涉及不动产的公证确实是规定了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到所在的市就可以。另外,据我所知,地级市公证处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办理下辖县级市不动产的买卖或委托公证的,但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在做决定前,应详细咨询当地公证处有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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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法律上的应当基本是唯一的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提出,一是考虑不动产的固定性,无法移动。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更容易做响应的公证。对当地的情况更加了解。方便工作,出具的公证意见公允性强。对于涉及不动产的法律事宜,一般都采取所在地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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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法律上的应当基本是唯一的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提出,一是考虑不动产的固定性,无法移动。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更容易做响应的公证。对当地的情况更加了解。方便工作,出具的公证意见公允性强。对于涉及不动产的法律事宜,一般都采取所在地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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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证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公证制度的起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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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凡涉及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之类的公证事务,就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立法本意便于查证交易等活动的真实性。
第二,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权的变更登记条件各有不同的,因此立法者设定这一规定就可以适应了,不致于导致法律法规的冲突。
点评:
从立法本意来说,是不能扩大解释,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你是哪里人,但不动产如果在其它地方,就应到本地去公证机构去办理公证。
点评:
如果你在外地又不方便回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话,可以在你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委托公正的,两地的公证处会进行有效对接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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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是按登记为公示手段的
根据经济法只有归属地
没有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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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属于专属管辖,也就是说,不动产在什么地方,就由什么地方的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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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这么干……别把好端端的免证事实弄个瑕疵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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