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业务调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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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下几点:
1、变化应当具有实质性,是客观存在的;
2、变化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是不可预见的;
3、变化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且双方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4、变化已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
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形式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而不断变化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作出战略性调整或产业结构调整是企业的自主权,但企业战略性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等应属于用人单位自身经济情况发生改变,是具有用人单位主观意识的经济行为,故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四十条第(三)项中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用人单位不能因企业战略性调整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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